甲方(名稱): 合同編號: …………
地 址:
開戶銀行:
開戶帳號:
乙方(名稱):上海聯杉實業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閔行區疏影路1326號407
開戶銀行: 民生銀行上海閔行支行
開戶帳號: 61527263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經友好協商,就以下複印設備租賃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 機器設備
1.租用設備名稱及數量:
複印機 台:品牌 型號 機號 ;
二、租期
(1).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賃期滿,雙方若無異議,本合同自動延長與前段約定等長之期限;
(3).租賃期間上述機器設備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三、 付款
1.采用先付後用的原則,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支付6個月租金。
2.租金:RMB 元 (月/年),即人民幣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3.甲方每 (月/年)可免費複印 張,甲方未能按時付款的除外,每月複印張數超過免費複印張數,甲方應支付超印費用如下:超印費按 元/張計費;
4.租金與超印費由乙方開具發票,租金每6個月收取一次。
5.其他付款條件:
四、甲方承諾
1.甲方應按時付款,未能按期付款,應按未付款項0.4%/日支付滯納金;
2.甲方如須將上述機器設備搬離約定的放置地點,應經乙方認可;
3.甲方在租賃期內,有權合理使用上述機器設備,但不得轉讓、轉租給第三方,亦不得在上述機器設備上設定抵押、擔保;
4.甲方應妥善使用並保管上述機器設備,不得擅自改制機器或更換非本機器之零配件及使用不良消耗品,為確保上述機器設備的品質,甲方須使用中性複印紙。退租時,甲方應保證租賃機器完好、無缺件,在租賃期內,由於下列情況之一而造成租機損壞,全部由客戶賠償:
a)因使用不當或人為蓄意導致租機損壞;
b)因客戶委托非本公司技術人員進行維修而導致租機損壞;
c)因客戶提供電源與複印機電流、電壓不匹配或電壓不穩而引起的故障及損壞;
d)甲方應於本合同終止時立即將上述機器設備歸還乙方,否則乙方可不經催告,將機器設備由安置地點直接拆回;機器指定放置地點: 。
12.甲方應於合同簽訂之前向乙方提供甲方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複印件各一份。
五、 乙方承諾
1. 乙方應按上述約定提供機器設備及相關服務;
2. 租賃期內,上述機器設備的所有耗材(含碳粉、感光滾筒、鐵粉、清潔刮板等)由乙方免費提供, 但不包括紙張、裝訂器釘子;
3. 租賃期內,對上述機器設備乙方免費上門保養,遇有故障時,乙方提供免費叫修,叫修次數不限。
六、 違約處理
1. 甲方違約,甲方賠償乙方貳仟元,乙方違約,乙方賠償甲方貳仟元;
2. 若甲方提前中止租賃合同,應支付餘下月租金給乙方作為賠償;
3. 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扣除押金後仍不足償還的,應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4. 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災、風災等)或供應商已停止生產上述型號機器設備之原因致使一方無法履行本合同,不視為違約。
七、 合約解除
非因以下原因,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即視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1. 合同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
2. 甲方欲將上述機器設備搬離約定地點,經乙方確認,擬放置地點不在乙方服務區域內,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 租賃期內,一方遭受查封、強制執行、重整、破產、解散或經濟信用嚴重受損,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八、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以乙方所在地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九、 其他
1. 本合同中的報價僅適用於 上海 地區。
2. 本合同一經塗改,即為無效合同。
3. 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4. 本合同經簽字及蓋章後才能生效。
甲 方: 乙 方:
承辦人: 承辦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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